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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优路二级建造师培训学校

二建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

来源:兰州优路二级建造师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:2021/11/18 9:57:13

(一)承揽人的义务

1.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

2.材料检验的义务

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,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,发现不符合约定时,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、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。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,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。

3.通知和保密的义务

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,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。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,未经定作人许可,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。

4.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

5.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

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(二)定作人的义务

1.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

2.支付报酬的义务

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;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,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。

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,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,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。

3.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

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,造成承揽人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

4.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

承揽人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,并提交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的,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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